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27 14:41:37
(2026)黑0605刑更1号
罪犯焦彬涛,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罪犯焦彬涛于2026年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6年3月3日收到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关于对罪犯焦彬涛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建议,焦彬涛亦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6年4月9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焦彬涛既往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肥厚型心肌病,提供的资料里未有糖尿病直接影响心脑及其他器官的相关性。高血压、冠心病、肥厚型心肌病诊断成立,从提供的既往病历资料以及医学诊断,高血压、冠心病的正常药物控制良好,肥厚型心肌病未达到严重影响心脏功能的程度。诊断意见为,罪犯焦彬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焦彬涛经组织诊断,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第三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焦彬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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