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俊峰,男,满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02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4)黑0605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后陈俊峰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黑06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6月13日收到市中院裁定后,同日我院向大庆市第二看守所送达陈俊峰的收押执行手续。2025年8月18日,大庆市第二看守所以罪犯陈俊峰病情危重为由建议我院对罪犯陈俊峰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本院于同日对罪犯陈俊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委托鉴定,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5年9月3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组织诊断,罪犯陈俊峰患有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书面征求意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陈俊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俊峰曾经在沈阳市浑南区及河北省黄骅市等多地居住过,且均无固定住所,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矫正、更好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大庆开发区******为罪犯陈俊峰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大庆市龙凤区司法局为其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本院认为,罪犯陈俊峰患有糖尿病、糖尿病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陈俊峰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