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7 11:00:53
(2025)黑0605刑更3号
罪犯吴阁元,男,1974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罪犯吴阁元于2024年8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大庆市第一看守所以吴阁元患有严重疾病书面建议本院对吴阁元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予以审查,吴阁元也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立即启动委托组织诊断程序,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报送病例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5年6月3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吴阁元患有肝恶性肿瘤、肾恶性肿瘤,为多恶性肿瘤患者,目前带瘤生存,处于非临床治愈期。诊断意见为罪犯吴阁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吴阁元经常居住地为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黑龙江省肇源县司法局。经肇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吴阁元无社会危险性,适合在其辖区进行社区矫正。另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复函同意对罪犯吴阁元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吴阁元经组织诊断,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吴阁元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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