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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7 10:57:08


    (2025)黑0605刑更4号
    罪犯寇龙江,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分公司工人,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罪犯寇龙江于202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大庆市第二看守所2025年7月15日因黑龙江省新建监狱对罪犯寇龙江不予收监,书面建议本院对寇龙江明确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寇龙江原判中也曾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202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5年8月1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未发现寇龙江有高血压,既往颅内动脉瘤术后未发现有新的动脉瘤,诊断意见为罪犯寇龙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寇龙江经组织诊断,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寇龙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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