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阁元,男,1974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40407645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前土村后土房子屯。
罪犯吴阁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2024)黑060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吴阁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以吴阁元患有严重疾病建议本院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审查,吴阁元也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对吴阁元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对上述事项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来电来信来人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三日(遇节假日可顺延)
联系单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59-8886028
联系人:孟法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