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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05 10:56:43


    罪犯陈绍龙,男, 196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691219221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民主委一组,现住辽宁省西丰县解放路104-2号楼501室。

    2024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4)黑06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绍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将被告人送看守所执行的过程中,大庆市第二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建议对罪犯陈绍龙启动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罪犯陈绍龙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委托鉴定。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该案审理终结。

    2025年4月2日大庆油田总医院出具罪犯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结果为1、肝硬化失代偿期;2、贫血;3、腹腔积液。罪犯陈绍龙的经常居住地为辽宁省西丰县解放路104-2号楼501室,故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辽宁省西丰县司法局。

    本院认为,罪犯陈绍龙肝硬化失代偿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陈绍龙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实际交付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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