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娟,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05162602,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市红岗区兴佰客超市经营者,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兰智路唐宁馨苑3号1门501室。
202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24)黑0605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后刘娟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黑06刑终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对罪犯刘娟送往大庆市第二看守所收押过程中,刘娟体检显示其怀孕,后罪犯刘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6日委托鉴定,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5年4月22日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组织诊断,罪犯刘娟处于妊娠状态,孕8周,诊断结果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书面征求意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娟的经常居住地为大庆市萨尔图区兰智路唐宁馨苑3号1门501室,故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大庆市萨尔图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本院认为,罪犯刘娟现正怀孕,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刘娟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判决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被告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