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绍龙,男, 196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691219221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民主委一组,现住辽宁省西丰县解放路104-2号楼501室。
本院已生效的(2024)黑06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陈绍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陈绍龙以其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正在对陈绍龙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对上述事项予以公示,如有异议或者意见,均可来电、来信、来人反映。
公示期限三日(遇节假日可顺延)
联系单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59-8886048
联系人:周法官
二0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