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开庭排期

2023年9月15日-9月22日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5 14:33:25


    红岗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9月22日开庭公告

    1.我院定于2023年09月19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081号原告潘鲁渊与被告刘尧、大庆市北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我院定于2023年09月19日 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106号原告王秀娟与被告张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3.我院定于2023年09月19日 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068号原告于红与被告孙冬梅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4.我院定于2023年09月19日 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070号原告关辉与被告黑龙江维尚整装云设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5.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0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051号原告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交通运输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6.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0日 13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825号原告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第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7.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0日 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065号原告孙超龙与被告刘兴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8.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1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094号原告兰士林与被告王金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9.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1日 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021号原告泰州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第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0.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1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640号原告赵平军与被告大庆博惠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11.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1日 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625号原告大庆博惠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平军劳动争议一案。

    12.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1日 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8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姜士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13.我院定于2023年09月22日 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3)黑0605民初1105号原告夏媛媛与被告李晓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4.我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2023)黑0605刑初54号被告人王勇受贿、洗钱一案;(2023)黑0605刑初83号被告人周海涛、蒋立明盗窃一案;(2023)黑0605刑初84号被告人橐海宏危险驾驶一案;(2023)黑0605刑初85号被告人徐殿忠危险驾驶一案;

    15.我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2023)黑0605刑初75号被告人陈士新、杨国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如需预约旁听线下庭审,请拨打电话0459-8886018查询预约。

    以上开庭信息为提前整理形成,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调解、撤诉、延期审理等特殊情况,开庭时间有时会进行排期调整,若届时与实际开庭时间、地点不符,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旁听庭审注意事项

    1. 请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验后方可进入。

    2. 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以及性质不明的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进入法庭,以免危害到庭审安全。

    3.进入法院后请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活动,禁止随意出入法院办公场所。

    4. 遵守法庭规则: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以下人员不可参与旁听庭审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红岗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大家,请各位前来旁听庭审的人员,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