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程序事项
(一)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通俗讲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二)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一种制度。通俗讲就是受害人在规定时间内该告的时候不告就可能告不赢。
(三)民事起诉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通俗讲就是将谁告谁、告什么、为啥告、到哪里告写在纸上。
(四)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代替或协助当事人、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通俗讲就代替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人。
(五)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通俗讲就是需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
(六)撤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通俗讲就是原告不告了。
二、常见合同事项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强制缔约义务:指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通俗地讲老百姓合理的电、水、气、热需求,相关公司不能拒绝。
(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通俗地讲由全体业主参加,能决定涉及业主自身利益的会议。
(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俗地讲保险公司没事先跟保险人商量就定好的条件。
(四)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人购买的权利。通俗地讲出租人想卖房,一样的条件下,优先考虑承租人。
(五)买卖合同书面合同: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通俗讲就是口说无凭立字为证。
(六)买卖合同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电话等的口头形式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没有任何的书面载体表现合同的内容。通俗讲就是双方的口头约定。
(七)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通俗讲就是能向保证人要钱的时候不要,过期了保证人就可以拒绝还钱。
(八)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讲就是在欠债人经法院执行仍还不上的债,保证人来还。
(九)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通俗讲就是债务到期后,要账的人可以直接向连带保证人或者直接向债务人要。
三、民事责任事项
(一)停止侵害:指的是停止侵害、干扰其他人正常生活,也就是不要再积极实施违法、不当的行为。侧重于行为的不再继续。通俗讲就是不能继续错了。
(二)排除妨碍:指的是对他人存在一定的损害、阻碍等,要及时将损害、阻碍排除。侧重于妨碍状态的存续与消除。通俗讲就是把已经错的改正。
(三)消除危险:指的是对他人潜在的危险予以消除。侧重于避免危险的现实化。通俗讲就是不要危险存在。
(四)返还财产:指的是将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理由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合法的权利人。侧重于明确财产的归属和流转。通俗讲就是把别人的财产还给别人。
(五)恢复原状:指的是将所侵害或影响的财产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侧重于财产的时点与状态。通俗讲就是恢复原样。
(六)修理、重作、更换:指的是对于不合格的商品、装修、工艺,要求对其进行修补完善、或者重新制作、在或是更换新的产品等。侧重于对不合约定的物品或行为的弥补。通俗讲就是尽力弥补。
(七)继续履行:指的是没有按照协商的内容完成全部约定,应当继续按照约定直至全部、完整的完成。侧重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继续进行。通俗讲就是把商量好的事做完。
(八)赔偿损失:指的是违法、不当的行为造成了相对方的损失,应当对其违法、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侧重于损害的填补。通俗讲就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九)支付违约金:指的是根据协商、约定,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下,要支付预定的赔偿金,也就是违约金。侧重于预期违约的惩罚的实现。通俗讲就是不按商量的来就得赔钱。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的是违法、不当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失,影响了社会大众对于相对方的评价,对其个人名誉等产生影响,而采取行动改变此不正确的认识,消除此不良的影响。侧重于非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通俗讲就是恢复名声。
(十一)赔礼道歉:指的是对违法、不当行为进行致歉,或者在公开的平台发表声明,以对受侵害人表达歉意。侧重于取得原谅及社会关系的修复。通俗讲就是诚恳道歉。
以上各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四、强制执行事项
(一)强制执行: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得以实现的强制措施的统称。通俗讲就是法院强行帮原告“要钱”。
(二)执行异议: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通俗讲就是法院执行的时候,跟被执行财产有关系的人向法院提意见。
(三)执行担保: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暂缓实施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并承诺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通俗讲就是被执行人想缓几天再执行,需要用人或物向法院保证。
(四)失信惩戒: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通俗讲就是“老赖”被惩罚。
(五)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通俗讲就是执行错的得还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