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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红岗法院公开宣判全市首例“自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2-05-11 17:34:13




    贩卖毒品还洗钱?

    大庆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案判了!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向他人贩卖以及在其住所扣押尚未贩卖的冰毒合计55.76克。其中,2021年6月18日,宋某某乘坐于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至指定地点后卖给张某某冰毒5克,为逃避打击,宋某某通过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毒资人民币4800元,以达到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

    审理经过

    红岗法院受理后,并未因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便降低审查标准,毒品犯罪证据审查更是马虎不得,对涉案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均有明确及细化的规定,因检察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事实较多,尤其是涉及指控“自洗钱”新类型犯罪能否成立,主审法官孟庆祝多次对涉案事实及证据,特别是对“自洗钱”犯罪法律适用以及行为竞合等问题与控辩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庭审中也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对被告人宋某某再次当庭核实洗钱事实及细节,开展有针对性讯问和释法说理工作,被告人宋某某前后供述稳定,对指控供认不讳,与证人证言及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依法判决

    红岗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其贩卖冰毒的毒资来源,通过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以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案是红岗法院审理的首起洗钱类犯罪案件,也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大庆市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案件。

    法官释法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面对国际反洗钱新形势和我国在反洗钱领域的新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明确了除传统意义上的“他洗钱”外,“自洗钱”也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本案在审理中认真研究了最高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最高检发布的洗钱罪指导案例、参考了北京、福建等地区类似判例,厘清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的竞合关系,明确了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后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不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依法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既加大了打击力度,也对上游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对以后该类案件的依法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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