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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岗法院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结

发布时间:2021-01-28 15:49:08






    不顾生态环境

    为了赚钱

    盗伐、滥伐林木

    直到进了“班房”

    才悔不该当初

    为谋私利  盗伐滥伐林木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孙某、李某组织他人在大庆市红岗区采油九厂铁路西侧及西北侧、杜蒙县绿色草原牧场西18公里处路标北侧树林内,擅自砍伐大庆油田农场、绿色草原牧场所有的树木,合计杨树200棵,立木材积41.0492m3;在此期间,孙某、李某又伙同吴某、王某、韩某等人,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合计杨树566棵,立木材积66.3888m3。经黑龙江金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伐、滥伐林木所需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评估值为49790元。

    触犯刑法  获刑幡然悔悟

    红岗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孙某、李某与吴某、王某、韩某等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孙某、李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吴某、王某、韩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宣告缓期执行,并处罚金。孙某等人认罪认罚,并当庭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赔礼道歉。

    赔偿费用  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资产评估费。

    红岗区人民法院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认为,孙某等人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林地原有的植被造成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民事责任,遂判决上述被告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共计49790元,共同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资产评估费6000元。

    法 官 说 法

    该案是红岗法院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审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该案的审判既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更是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形成震慑和威慑,彰显了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人都有责任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贡献。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予以严惩。在此,也警告那些为了金钱不顾生态环境的人,做事之前要三思而后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付出沉重的代价,到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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