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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任职限制都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09 11:09:59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作者单位: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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