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使用自己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法院。近日,延庆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赵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110国道时,车辆左前轮脱落,车轮撞到在中心隔离护栏西侧由北向南行走的张某身上,造成张某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使用自己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干扰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向其进行第二次询问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的意见,法院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单位: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