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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村委会主任成立“清欠小组”对驻村企业强行收取管理费被判11年

发布时间:2019-06-26 09:53:37


    近日,香坊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首的被告人王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海当选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主任。2015年7月期间,王某海借清收驻村企业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某涛(已起诉)为组长,毛某、于某龙(已起诉)、刘某、王某华(均在逃)等人为成员的所谓的“清欠小组”。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海指挥“清欠小组”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行取财,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营商环境,形成了以王某海为首要分子,“清欠小组”成员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3年5月至6月期间,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与该村民委员会及部分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并新建了厂房、仓库开始组织生产。2015年,王某海当选村委会主任以后,以白某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不合理,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清欠小组”多次要求白某补交土地流转费。遭到白某拒绝后,其便授意“清欠小组”对某食品公司采取“措施”,以迫使白某补交“土地流转费”。“清欠小组”成员多次组织村民进入食品公司的厂区对该公司的生产活动进行滋扰。期间“清欠小组”还雇佣被告人闫某驾驶一辆铲车驶入食品公司的厂区内,用铲车将大量的残土堆放到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的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白某不堪其扰,被迫于2015年12月31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补交“土地流转费”201万元。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因白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流转费”,“清欠小组”在王某海授意下多次组织村民进入某食品公司的生产车间,采取谩骂、围堵的方式阻止工人生产。白某为维持公司的正常生产被迫分6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98万元。

    2017年1月3日,因白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王某海便授意“清欠小组”再次组织数十名村民采取上述手段阻止该公司的产品生产,并雇佣村民长期对食品公司进行看守,阻止该公司将原材料、机器及已生产出的成品运出公司。其行为持续5个月之久,造成食品公司储存的原材料及已生产出的半成品、成品腐烂,生产设备被严重腐蚀,最终导致该民营企业倒闭。后经司法鉴定,食品公司的停产损失于2017年5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3 452 500元。

    2015年12月15日,王某海在其主持召开的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上,以该村辖区内的一些企业不交“管理费”为由,要求“清欠小组”主抓此事并可以对企业采取封堵大门等措施,强制其交费。被告人于某、杨某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对王某海的提议表示同意。会后“清欠小组”成员及于某、杨某等人便根据会议决议组织人员和车辆对辖区内未交费的六家民营企业的大门进行封堵,将垃圾、残雪堆放在企业大门口,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数日后,三家企业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被迫缴纳了“管理费”。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

    2009年11月,王某海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陶粒砖厂,该厂占地面积7071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271平方米。其后又不断扩大该厂违法占地面积,截至案发时该厂占地面积已达20001.6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2513.2平方米,占用耕地4641.7平方米。上述基本农田及耕地因长期被非法占用导致土地硬化。经鉴定,该厂建筑占地面积和硬化地面破坏了种植条件,属于农用地毁坏,面积合计为17155.84平方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香坊区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海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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