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人民币收藏须谨慎 违规交易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9-05-21 09:25:43


    七旬李老汉积攒了一辈子积蓄20万为养老,不料买理财被骗。老汉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买费用。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收藏公司和李老汉交易无效。判决确认买卖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收藏品的行为无效;李老汉返还北京某某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北京某某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返还李老汉172000元。

    李老汉是一位年过古稀之年的独居老人,辛苦工作了一辈子攒下了二十万元,打算作为养老的生活费。在一次商场购物中,偶然接触到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听说收藏人民币可以升值获得高额利润,就动起了心。在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第四套人民币《国之瑰宝》吉祥号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币《纸币瑰宝》吉祥号大全一套,总共花费了172000元。李老汉在购买到人民币豹子号后,心中满是欢喜,等着纸币日后升值,还特意到银行询问人民币藏品的价值。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原来在交易期间,李老汉购买的第四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属于流通的人民,依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流通中的人民币禁止交易。知道真相的李老汉傻了眼,赶快与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系,想要把钱要回来。可是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购买收藏人民币是李老汉自愿的,公司没有责任退换李老汉钱。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老汉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返还因购买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支付的172000元。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答辩称,李老汉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买卖行为是合法的,相关行政许可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本案中,李老汉与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买卖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时,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属于流通中的人民币,不得进行买卖。在审判中,虽然取消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和第四套人民币退出流通,但该情形均发生在双方买卖行为发生之后,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流通人民币已成规模,且从李老汉支付的价款中获得相应利益,故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李老汉与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第四套《国之瑰宝》吉祥号四套和第五套《纸币瑰宝》吉祥号大全一套的行为无效;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李老汉价款172000元并支付利息;李老汉退还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四套《国之瑰宝》吉祥号四套套和第五套《纸币瑰宝》吉祥号大全一套。北京某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百姓为了理财升值而购买人民币收藏品时,一定要谨慎,切勿买卖流通中的人民币。《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因此流通中的人民币是不能交易的,只有退出流通的人民币才可以买卖。收藏购买人民币藏品时,不仅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衡量经济效益,避免被某些借机炒作、投机牟利的人所忽悠。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或相关收藏品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理财产品或相关收藏品的价值及相应经济风险,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