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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用人单位三种骗局

发布时间:2019-05-13 09:53:10


    用人单位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过其他手段规避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充分发挥审判能动性,多方调取证据,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打击用人单位不诚信用工行为,通过判决引导用人单位承担起社会责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资关系。目前,东城法院审理的用人单位逃避用工责任的案件有以下三种类型,应引起重视。

    一、以业务关系掩盖劳动关系

    陈某于2011年6月27日入职A公司,从事饮水机销售工作,月工资1500元。员工陈某与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A公司否认和陈某存在劳动关系,称A公司从事饮水机销售工作,员工有销售提成,员工为多得收入,会找第三人包括亲戚、朋友等帮助联系业务。陈某即属于第三人,可以拿到A公司的签约意向书直接签约。最后,法院依据陈某提交的签约意向书(代表处有陈某的签名)、工牌、名片、照片综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以合作关系取代劳动关系

    B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成立。员工卢某主张2009年9月1日入职B公司,任摄影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2009年,卢某与筹建中的B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协商同意,卢某与邵某等其他人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2009年12月25日公司成立后,卢某主要负责摄影工作,双方是合作关系,卢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院依据卢某提供的拍摄表及支付费用表,认为能够证明卢某受B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B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卢某提供的劳动是B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最后判定自B公司成立之日起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以介绍信形式回避劳动关系

    刘某于2008年7月1日起到C公司位于某电器商场工作,担任导购员,销售该公司空调,月平均工资2000元左右,C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后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其他补偿起诉 C公司至法院。C公司称,刘某不能证明是其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加盖C公司北京营销中心公章的介绍信,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刘某同志等人前往贵处销售空调请贵公司予接洽办理相关手续,称双方只是介绍关系。最后法院依据刘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工牌、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之一:平等性与隶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在经济地位、举证能力等方面弱于用人单位。由于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实际上处于一种弱者的地位。尤其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有时候为了一份难得的工作,对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办社会保险等不法行为,往往敢怒而不敢言。也正是因为这样,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搜集证据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

    从法院的角度,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法院可依据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形成的证据链,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三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都较留心搜集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考勤记录等方面的证据。在此提醒劳动者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找工作时,要同正规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互相约束。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也提醒用人单位诚信用工,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构建人性化的用工制度,实现企业经营与劳动者权益良性互动,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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