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关于“凑足一拨人就走、和红绿灯无关”的“中国式过马路”的讨论在网络上以及社会公众之间产生强烈的反响,人们纷纷谴责这种不文明、又不符合交通法规行为的同时,包括北京在内的许多城市都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交通管理部门开始以通过严格执法的方式向这一现象说“不”!不过处罚之后的效果却不能立竿见影,社会上多年来所形成的不良交通习惯需要各个部门长期予以重视才能逐渐改变这一局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专庭作为专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因行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进而产生诉讼纠纷的情况呈多发态势。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闯红灯。虽然行人遵守了在人行横道上通过道路的规定,但因为赶时间、盲从他人、漠视交规等原因,在交通指示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强行通过道路,此时极易与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二是行人不走人行横道横穿道路。在一些没有道路护栏等保护设施的道路上,行人多为节省过路时间等原因而选择不通过走人行横道的方式穿过道路,甚至在有道路护栏的情况下,行人翻越护栏横穿道路,致使机动车驾驶员不能合理避让,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车辆拥堵地段行人与机动车混行。在某些车辆严重拥堵的地段,容易发生人车混行、均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行人往往不能听从交警的指挥,快速穿梭于机动车之间,如有不慎极易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
四是行人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主干路(例如北京的环路)上通行。由于城市主干路是禁止行人通行的,设计的时速也较快,一旦行人违反规定在主干路上通行,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不容易采取紧急制动,尤其是夜间、阴雨雾霾等条件下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受伤甚至死亡。
行人的上述行为通常会带来以下不利后果:
首先,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会处于弱势地位,其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伤残甚至失去生命,给自己及亲人带来身心的痛苦。
其次,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多考虑行人处于弱势地位等因素,即使完全是因为行人的违章行为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也认定机动车存在一定比例的过错,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如果实际产生的损失超过该限额,则将会根据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行人将会对超过部分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实践中一旦行人伤情构成残疾,行人承受身心伤害的同时仍要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弥补行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导致行人伤残,此类案件的保险理赔程序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票据的审查较为严格,进入诉讼程序后多需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后续治疗问题还需再行起诉予以解决,致使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受损一方得到理赔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大。
法官建言:
1.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行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育工作,教育行人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以及亲人的幸福文明、守法通行;
2.交通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行人长期形成的不文明的通行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及处罚,对“中国式过马路”行为予以曝光,建立违规行为档案,对于屡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行人加大处罚力度,起到执法机关的指引作用;
3.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定期公布相关的警示案例,从案例中警示行人文明、守法通行,让行人及整个社会对于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有清醒的法律认识;
4.交通管理部门及市政管理部门结合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变更周期、人行横道宽度,并在必要的地段增设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给处于弱势的行人一方提供交通方面的便利,进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