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了解仓促结婚 闪婚闪离
2013年7月,神色憔悴的郭小丽在老父亲和委托律师的陪同下,走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与丈夫吴军对簿公堂,坚决要求离婚。旁人都纳闷,两人刚举行完婚礼才两个月,按说正是浓情蜜意的时候,怎么说离就离呢?
离婚还得从结婚说起。1983年出生的北京姑娘郭小丽,高中毕业后就去了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国工作定居,顺利取得美国国籍。考虑到父母退休年纪大了故土难离,自己一个人漂泊海外近十年仍形单影只,最终在父母劝说下,大龄的她回国寻找幸福。2012年9月,经人介绍,郭小丽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的北京小伙吴军,很快,俩人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次年4月底举行了盛大的结婚仪式。可是,婚姻并没有将两人紧紧连在一起。
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说过一句经典:“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其实,在婚姻问题上,不幸往往惊人的雷同。郭小丽在美国长期定居,对国内社会日新月异的情形不是十分了解。两人生活环境差距较大,且认识时间短结婚仓促,彼此缺乏了解。特别是婚后,丈夫吴军因公婚后第三天就出差在外,期间短暂回家过两三次,两人基本处于分居状态,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建立和巩固。郭小丽认为,两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婚后不久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家具首饰如何分配 各执一词
郭小丽起诉离婚的同时,认为婚后购买的家具虽系被告吴军家购买,但自家已将家具款给付被告,故离婚后家具全部归自己所有;被告吴军婚后送给原告钻戒和耳钉归自己所有。
丈夫吴军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婚后沟通不够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但是,在家庭财产分割却有不同意见。丈夫吴军认为,家具和电器均系自己母亲出资购买,媳妇郭小丽家虽然将二万元现金扔给了自己,但该款并不是购买家具的费用。吴军认为,双方刚结婚媳妇郭小丽就起诉离婚,这种行为对其明显就是一种欺骗和伤害,因此按照习俗,钻戒和钻石耳钉应当算作彩礼,郭小丽在离婚后应当返还给自己。
经法庭调查,两人登记结婚后无住房,居住在吴军母亲所有住房内,房内有因结婚添置的家具和电器。法院逐一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购物合同、发票等证据,由吴军母亲出资购买的物品排除在待分割的共同财产清单内,无证据证明系吴军父母出资的为双方共同财产。最终,法庭确认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部分为:液晶彩色电视一台、大衣柜一个、电脑桌一个、书柜一个、电视柜一个、鞋柜一个、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沙发一个。此外,郭小丽手中所有的钻戒一枚、钻石耳钉一对,为丈夫吴军婚后为其购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小丽虽称已将家具款2万元给付被告,但被告吴军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郭小丽的诉请不予采信;被告吴军称原告郭小丽闪婚闪离以欺骗和伤害手段骗取被告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至于钻戒及钻石耳钉,系婚后自愿赠与,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钻戒及钻石耳钉及电脑桌、书柜归女方郭小丽所有,其余家具和电器归男方吴军所有。
法官说法:钻石首饰缘何无需归还?
本案中钻戒和钻石耳钉因为价值较大,成为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的矛盾焦点。该贵重首饰到底归谁,还得先认定其法律性质,即算作彩礼还是普通的赠与?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者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者女方家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作为婚约或者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彩礼在有的地方又称之为聘礼,类似于古代“六礼”之一的“纳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说附加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为彩礼,在以上三种情形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而如果只是普通的赠与,是不能讨回的。彩礼的认定标准,就是看是否是 “以结婚为条件”,这需要综合恋爱、婚姻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仅仅以财物价值大小进行判断,片面认为价值大的就是彩礼从而主张返还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钻戒和钻石耳钉一对系被告吴军婚后赠与原告郭小丽,双方虽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并不是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故被告以原告对其欺骗和伤害为由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钻戒一枚和钻石耳钉一对的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本案中,钻戒、钻石耳钉属女性饰品,是郭小丽个人专用物品。所以,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定钻石首饰归女方所有。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兴起,社会婚恋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大青年男女借助相亲网站、网络交友平台、电视广播媒体等能方便、快捷地进行恋爱交往。而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使得交往过程中互相赠送的财物价值越来越大,大到高级轿车和上百万的房产。一旦恋爱关系终止或者闪婚闪离,围绕财物归属的纠纷就会麻烦重重。希望广大青年男女能理性交往,准确把握并运用法律,莫让婚恋结束后的财产纠纷“一地鸡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