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银行卡使用的普及,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银行卡类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又以银行卡盗刷案件占比重最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今天我就针对银行卡盗刷后持卡人应当如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权利,做一个简单的讲解。
一、银行卡盗刷的基本类型
对于银行卡大家都比较熟悉,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两种,银行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银行卡盗刷是指在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银行卡信息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减少或者信用透支额度增加的交易。
根据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银行卡盗刷常见的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盗刷形式是伪卡盗刷,即盗刷人伪造一张持卡人的实体银行卡,使用银行卡密码进行取现、转账或消费。伪卡盗刷有几个特点,深夜盗刷多、异地盗刷多、境外盗刷多。很多案件的事实情况都是持卡人在深夜或凌晨收到银行短信,被告知自己的银行卡在外省市甚至境外的ATM机或POS机上发生一笔甚至连续多笔的取现或消费,这种情形是典型的伪卡盗刷。
第二种盗刷形式是无卡盗刷,即盗用他人的银行卡信息,不需要银行卡实物,即在网上转账或消费。这类案件此前并不多见,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推广,此类盗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且这类案件法持卡人往往举证难度较大,法院认定盗刷事实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持卡人维权的民事诉讼途径
(一)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
持卡人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遭遇盗刷之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呢?相信很多网友肯定会首先想到银行卡盗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没错,持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持卡去报案。但此类盗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刷卡、取现时都采用工具等遮挡面目,不易辨识,而且大部分都是异地盗刷甚至境外盗刷,给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带来了难度,客观上侦破案件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持卡人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刑事处理结果之外,能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卡银行赔付卡内资金损失呢?还是必须先刑后民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批复的形式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不应以该案件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当事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银行存款被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发卡行与盗刷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对持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持卡人仍有权依据合同关系请求发卡行在原有存款余额或透支额度内提供消费信用、转账结算、提取现金等服务。也就是说,不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判决由银行担责,则该损失也并不是终局性的,银行有权向盗刷人追偿。
(二)民事诉讼中持卡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持卡人作为原告,要求发卡行承担因银行被盗刷导致的卡内资金损失或透支的信用额度,那么持卡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一,要证明自己存在损失,对于借记卡而言是要证明卡内资金损失,对于信用卡而言,则要证明因盗刷产生了信用额度透支。这些证据比较容易取得,通常向法院提交银行打印的交易流水及信用卡账单即可。第二,最重要的也是最为困难的是持卡人要证明盗刷的事实存在,对于伪卡交易即证明银行卡盗刷时自己“人卡并未分离”,银行卡就在自己身边。人民法院要根据持卡人及刷卡地点的距离、交易时间及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陈述等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伪卡交易。
以一起我审理过的伪卡盗刷案件为例,持卡人的几项举措就非常值得参考,他是在晚上收到银行短信发生异常消费时已经是晚上,银行下班时间。第一步,他前往离小区最近的ATM机,持卡存入了100元现金,并保留了凭条;第二步,他打电话给银行客服,电话挂失这张卡,防止卡内资金损失进一步扩大;第三步,他前往公安机关持卡报案,公安机关在笔录中详细记录了他持卡报案的情况,并取得了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第四步,第二天一早他就持卡来到开户银行,在柜台打印了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出昨晚刷卡的基本情况;第五步,他找到了银行客服人员,反应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积极与银行沟通;第六步,在与银行沟通未果后他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了银行卡、银行账单、存款明细、银行短信记录、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等作为证据。证据链条完整清晰,经审理后认定盗刷事实存在,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这就是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非常理性、镇定、正确的反应及做法。
三、人民法院对于银行盗刷案件的审理
持卡人诉发卡行的银行卡盗刷类案件,法院的裁判结果基本有三种,第一种是发卡行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发卡行不承担责任,第三种发卡行和持卡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责任。裁判结果的差异原因在于是否能认定盗刷的事实以及发卡行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盗刷事实如何认定刚才已经进行了介绍,法院除了认定盗刷事实是否成立之外,还要认定发卡行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在银行卡合同关系中,发卡行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用卡环境,如监控录像系统运行正常、网上支付系统安全,能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保障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被复制性。此外银行还应确保工作人员及设备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并要及时向持卡人提示账户变动情况,在得到持卡人关于银行卡被盗刷的通知时应及时采取挂失止付、封存监控录像等措施。若银行未能做到上述安全保障的措施,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一定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持卡人而言,持卡人作为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并谨慎使用银行卡和密码,认真核对发卡行发送的账户变动信息,及时向银行通知盗刷情况。若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或持卡人未及时查看银行通知,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持卡人都有可能被判决承担一部分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无卡盗刷情况比较特殊,无卡盗刷盗刷人无须向发卡行出示物理卡,仅仅提供银行卡载明的卡号、有效期等信息,凭持卡人预先设定的密码或持卡人预留手机号接收的动态密码等进行交易。盗刷人进行网上转账的,如果发卡行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网上支付系统安全可靠,且发卡行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流程进行操作,持卡人又无证据证明交易所需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系因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原因泄露,则可以认定密码交易可以视同本人交易,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有银行并不担责。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实情况,持卡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要进行个案分析研判。这里也只是对一般性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讲解。作为持卡人我们要做的就是一要保管好卡片和密码,预防盗刷;二是在发现银行卡盗耍后防止损失扩大、积极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