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权威部门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37%是酒后驾驶引起,占三分之一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驾的犯罪客体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体系中属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或者说是客体是道路公共安全。
何为“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以看出,这个“道路”是有“公共性”的特征的,就是说不特定的人可以自由通行、使用。
案例
2017年8月16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龙某酒后驾驶奔驰牌黑色小轿车,在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某酒店停车场内,准备驾车驶离时,与他人停放的别克牌小轿车发生刮蹭。停车场工作人员报警,龙某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8.8mg/100ml。案发后龙某向对方事主予以赔偿,双方达成谅解。考虑龙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首情节以及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对于此案,有人可能会质疑这是在停车场内挪车,又没有把车开到公路上,能算酒驾吗?前述关于“道路”的解释,公共停车场,也属于道路的范围,因为它有公共性。此外,本案中龙某不是一般的挪车,是准备将车开出去的,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