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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引发的法律问题(三)

发布时间:2019-05-05 09:35:15


    案例3:

    201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由岳父照看的外孙在老人打盹的时候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外孙失职,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岳父举证时,证明自己曾采取安装护栏等措施提前尽到了可能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虽然老人对孩子照顾有加,但毕竟年岁较高,精力有限,因一时疏忽没有看紧,孩子发生意外死亡或受伤的情况难以被杜绝。虽然此类事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为数不多,但后果之严重应当引起重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在“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当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动或不得不承担了抚养孩子的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发生此类意外后,大多数情况下,老人往往会自认为失职,背负起沉重的精神枷锁。夫妻因为孩子发生意外往往也会失和,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作者单位: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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