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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拼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发布时间:2019-04-09 08:58:13


    2019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对2019年五一劳动节放假安排做出调整,通知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4天。鉴此,不少人开始计划“拼假去旅行”。那么身在职场的劳动者,应如何合法“拼假”呢?海淀法院的法官将结合审判实践,以案说法,对“拼假”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使用涂改的“病假条”拼假,是否可行?

    老李与工程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7年4月23日,老李以高烧不退、医嘱病休一周为由口头向领导请病假,领导准许休假但告知老李需要补交病假条。2017年5月底,经公司几次催要,老李补交了病假条,但是落款时间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此后,工程公司以老李提交虚假的病假条,“病假”不合规应视为旷工为由将老李辞退。为此,老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李无法提交诊断证明、就诊记录等相关材料。法院到相关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过查询医院的挂号系统、急诊系统、结算系统,法官发现2017年4月医院并没有老李的就诊记录,2017年5月老李曾在医院的骨科就诊,医生曾出具病假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请休病假,但其在事后向工程公司提交的病假条存有涂改且与客观事实不符;老李未能补充提交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嘱材料,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工程公司有权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决定,而无需向老李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有权对劳动者的考勤提出要求。因此,老李请休病假,需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结合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可知,老李事后提交的病假条,落款日期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老李无法充提交2017年4月的就诊记录;法院到相关医院调查,也未查到老李的就诊记录。根据以上几点,法院对老李做出不利推定,对老李所持2017年4月休病假的主张不予采信。鉴此,老李的行为构成了旷工,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

    由此可知,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病假条请休病假等有违考勤制度的“拼假”方式并不可取。

    以“卧床病休”的名义拼假,是否可行?

    白小姐于2017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测试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18年4月20日,白小姐向公司提交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表示因颈椎问题严重、医嘱全休两周卧床静养。科技公司批准了白小姐的病假申请。但此后发现,白小姐在病假期间并没有“卧床静养”,而是外出度假并参与了跳伞、潜水等项目。于是,2018年5月16日,科技公司以白小姐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病假期间出国旅游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此,白小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白小姐提出,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可以证自己确实患病、医嘱病休,自己有权决定病休的地点。科技公司则表示,公司出于对员工的信任和关爱,批准白小姐两周的病假并支付了病假工资;但白小姐病情不实,如病情严重到“需要卧床休养”,那么白小姐不可能承受长途飞行,也不可能参与跳伞、潜水等项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小姐以自己患病需要卧床休息为由请休病假,用人单位虽无权对劳动者的休假地点做出限定,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因此,本案中,科技公司有权质疑白小姐请假的目的并非是治疗或休养。白小姐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确实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因此,科技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本案中,白小姐以病情严重必须卧床静养为由请休病假,但事实上,白小姐并没有在病假期间卧床休养,而是外出度假且活动内容明显与病情不符。换言之,白小姐的行为有违诚信。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因而,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诚实信用时,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变造、夸大病情并使用病假条请休病假等有违诚实信用的“拼假”方式并不可取。

    以“年休假”的名义拼假,是否可行?

    小林2018年年底离开了服务三年的老东家,入职新公司。考虑到换了新工作、升职加薪了,小林计划着五一拼假带父母出国旅游。然而,公司却告知小林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年并无年休假。

    小林在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发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最终,经过与人事行政部门沟通,公司依法核算并批准了小林的年休假。

    法官释法: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则主要见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关于“年休假”的常见的问题包括: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能否享受年休假?跳槽入职新单位后,能否请休年休假?折算年休假天数时,工龄应如何计算?年休假能否拆分请休,能否跨年度请休?以上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法条中找到相应答案。

    由此可知,以“年休假”的方式,合法“拼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以上是五一“拼假”的正确打开方式。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但劳动者在依法请休带薪年休假时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提前提出休假申请并且妥善安排工作,避免因“突袭”式的请休年休假给双方造成不便和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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