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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工作机会大打出手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9-03-28 10:31:17


    申某在劳务市场寻找招工机会时,因与他人“抢夺”招工机会而发生互殴,将他人打成轻伤一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在顺义区某劳务市场找工作,后双方因抢工作发生争执,二人互殴,申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致其左侧眶内、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申某后被查获。

    据被告人供述,自己与被害人都是在劳务市场等活,有老板来招工时,自己就和被害人涌了上去。双方因为谁接活的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了互殴,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作者单位: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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