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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注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19-03-26 09:36:11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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