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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发现患上职业病 劳动者诉上法庭维权

发布时间:2019-03-25 13:56:35


    原告何某诉称,其于2014年10月23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工程部担任维修工,2018年3月23日离职。2018年4月在新单位入职时,被检查出噪声职业禁忌即不应从事噪声工作。原告听力受到原职业损伤,离职时曾要求进行职业病检查, 被告拖延未及时检查,造成离职后才发现该职业病。现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被告提供原告的职业噪声接触史证明,遭到被告拒绝。2018年12月5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怀柔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何某认为,被告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噪声接触史证明,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并责令被告公司提供原告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从事维修工的职业史证明。

    案件亮点:本案涉及劳动者离职后发现职业病如何维权、原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等问题。此类案件涉及民生,法院审理该案对于向公众普法、回应社会关切具有一定意义。

    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9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作者单位: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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