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红岗区房地产和物业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广大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也相应呈上升之势,群体性、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6月19日下午,红岗法院召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红岗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董庆杰主持。
发布会上,红岗法院民一庭庭长邱剑通报了近三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并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案件总量增加较快,涉及面越来越广。 2015-2018年,该院分别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幅度大增。从涉及物管公司的数量看,也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纠纷诱因增多。 2015年以来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类型比较集中,大多数都是基于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导致物管公司起诉业主追讨物业服务费用,占全部案件的95.75%。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原因逐渐增多,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除了基于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对物业管理缺乏理性期待等因素产生纠纷外,还牵扯到部分开发商房屋质量的遗留问题、前期物业开发商选任不当以及不满意业主委员会工作等问题。3、虽然调撤结案较多,但矛盾仍然存在。 从近三年的案件看,虽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占全部收案的81%,但有相当数量案件系业主保全证据意识不强,举证能力较弱,仅在审理中口头予以答辩,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暂时选择协商处理,但不少业主对于物管公司的意见仍未真正消除。
产生以上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目前《物业管理条例》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物业服务行为规范不足,约束不力,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责、权、利不清,不仅容易诱发纠纷,而且纠纷产生后处理难度较大。二是物管行业标准不明晰。 目前物业服务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物业服务合同对物管公司义务的约定又往往较为概括,合同双方极易就权利与义务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三是建设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部分物业服务纠纷是由于房屋开发企业所建房屋的墙体或者屋面等质量问题影响到业主的生活导致,业主认为前期物业合同是开发商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管公司与房屋开发企业是一体的,其应当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在问题没有解决前而拒绝缴纳费用。四是物管公司服务意识不强。 有些物管公司没有对自己准确定位,与小区业务沟通不畅,有的认为收多少钱办多少事,有的多收费少服务,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从而使矛盾激化。五是业主对其应履行义务认识不清。部分业主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管理费,甚至只享受服务而不交费,权利义务不对等,加之很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从而引发物业服务纠纷。
对此,红岗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1、加大法制宣传,引导业主理性维权。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组织送法进社区、进街道、进小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业主树立理性维权意识,引导纠纷双方借助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委员会化解纠纷,充分发挥社区、街道、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时、就近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优势。2、物业公司与业主应加强沟通。 物管公司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在接待业主时要注意服务态度,可以采取设置意见箱广泛收集意见,并及时处理反馈。3、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管公司的监管力度。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物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提升服务的相应建议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誉评级机制,逐步培养一定数量的服务质量好的中大型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标准。4、完善物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国房局、居委会等可以组成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就各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纠纷进行调解,建立快速、高效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